实务 || 商事仲裁中仲裁规则版本的选择适用问题
一、仲裁规则不同版本导致的不同法律后果
随着商事仲裁的不断发展,国内外商事仲裁的理念、理论、制度等不断交融、更新迭代,当事人对更全面、开放、务实、高效的仲裁规则需求不断提高,国际国内商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在2010年后进入了修订的高峰期。同一仲裁机构有多个生效仲裁规则的现象越来越普遍,然而,选择不同的仲裁规则版本可能引发不一样的法律后果。
(1)不同版本规则导致适用的仲裁程序类型不同
同一标的额的案件,当适用不同版本的仲裁规则时,可能会对应适用不同类型的仲裁程序,进而影响到仲裁庭的人数组成和当事人追求的裁决效率等。例如一个标的额为80万元的买卖合同纠纷,约定在上海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双方未对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如若适用的是该仲裁机构2012年版的仲裁规则,则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组成应当为3人,裁决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如若适用的是该仲裁机构2013年版的仲裁规则,则该案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组成应当为1人,裁决应当在组庭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又如一个标的额为300万元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约定在长沙仲裁委员会仲裁,在双方未对仲裁庭的组成达成其他约定的前提下,如若适用的长沙仲裁委员会2016年版仲裁规则,则该案适用普通程序,仲裁庭组成应当为3人,裁决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而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年版仲裁规则新增了第一百零六条:专业规则的制定和适用,同时配套出台了长沙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规则并于2018年10月1日生效。如若该案是在金融仲裁规则生效后受理的案件,若无特别约定,将适用金融仲裁规则中的简易程序,选定仲裁员的时限、仲裁期限等在2016版仲裁规则简易程序、普通程序的基础上都大大地缩短了。
(2)不同版本规则导致适用的送达方式不同
随着时代的进步和民商事法律中对送达要求的变化,同一仲裁机构不同版本的仲裁规则中对仲裁送达的规定也有可能有差异,进而影响到仲裁的效率、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隐私权保障等问题。以国内仲裁机构的“公证送达”“公告送达”适用规定演变为例,这两种送达方式在仲裁机构大多经历了一个从无到有、从窄到宽,再从宽到窄、从有到无的过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中对“公证送达”的规定,第一次出现在其1997年版的仲裁规则中,2001年版仲裁规则明确规定了普遍适用(含国际仲裁案件)的“公证送达”和“公告送达”(公告程序通常耗时60天以上),在其2004年版仲裁规则中将“公证送达”与“公告送达”两种方式的适用范围缩小到限于国内案件,而在其2008年版仲裁规则中,更是直接取消了“公证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两种送达方式。除了“公证送达”和“公告送达”外,传统的邮寄送达地址的范围也随着规则版本的不同有着差异。北京仲裁委员会2008年版仲裁规则中“送达”一条第三款中规定为:经合理查询不能找到受送达人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而以邮寄、专递的方式或者能提供投递记录的其他任何方式投递给受送达人最后一个为人所知的营业地点、经常居住地或者其他通讯地址,即视为已经送达。2015年版仲裁规则在2008年版的基础上,该条中进一步增加了送达人的注册地、居住地、身份证载明地址、户籍地址、当事人约定的送达地址。
(3)不同规则版本导致的其他问题
不同版本的仲裁规则除了在仲裁程序类型的适用、送达方式这些方面的规定会有不同之外,其他条款的修订可能也会导致实践中产生不一样的法律后果。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仲裁规则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其2010年的仲裁规则中责任免除条款为:仲裁院和仲裁员不就与仲裁相关的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该行为或疏忽构成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该仲裁院2017年的仲裁规则中此条款则变更为:无论是仲裁院、仲裁员、仲裁庭行政秘书,还是仲裁庭指定的专家,均不就与仲裁相关行为或疏忽向当事人承担责任,除非该行为或疏忽构成故意不当或重大过失。相较于2010年版的仲裁规则,新版的仲裁规则中责任免除的对象从仲裁院、仲裁员扩大到了仲裁院、仲裁员、仲裁庭行政秘书和仲裁庭指定的专家。除此之外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17年版仲裁规则在旧版的基础上新增加仲裁费的担保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提供担保的指令,仲裁庭可以中止审理或驳回其部分或全部仲裁请求。这一新增的规定可以说是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仲裁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二、仲裁规则版本选择适用的几种常见规定
按照仲裁的自治性,如若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版本的选择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当事人在约定仲裁条款时,如若没有对仲裁规则版本的选择达成合意,也可以在纠纷发生后达成补充协议,对仲裁规则的版本选择达成一致意见。在当事人无事先约定,也未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下,仲裁机构对仲裁版本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仲裁规则未对仲裁规则的版本适用作出明确规定,默认按照仲裁申请的提交时间来适用最新的仲裁规则版本
在此种情况下无论合同签订的时间、合同履行的时间、争议发生的时间如何,只要当事人无事先约定或事后达成补充协议,仲裁机构将主动适用申请人提交仲裁申请时最新版本的有效仲裁规则。如若当事人对仲裁规则版本的适用或者仲裁规则中某些条款的适用有异议,通常按照仲裁规则中“规则适用”或“异议权的行使”等条款来进行决定或处理。如长沙仲裁委员会2018年版仲裁规则中规定:当事人对案件是否应当适用本规则提出异议的,由本会作出决定。北京仲裁委员会2019年版仲裁规则和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年版仲裁规则中均规定:当事人知道或者理应知道本规则或仲裁协议中规定的任何条款或条件未被遵守,但仍参加或者继续参加仲裁程序且未对上述不遵守情况及时向本会或仲裁庭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其放弃提出异议的权利。
(2)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按照某一特定时间点为界限适用仲裁规则版本
有的仲裁机构会在仲裁规则中明确规定以某一特定时间点为界限适用规则版本,如美国仲裁协会2020年版国际仲裁规则以仲裁开始之日为界限,适用最新生效的该规则:当事人书面同意按本国际仲裁规则仲裁争议,或者在未指明特定规则的情况下将国际争议提交美国仲裁协会仲裁,应根据仲裁开始之日有效的本规则进行,当事各方可以书面形式对本规则进行任何修正。又如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2017年版仲裁规则以“仲裁开始之日或指定紧急仲裁员申请提交之日”为界限,适用开始生效的该规则或其修订本。
(3)以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为界限推定适用对应的仲裁规则版本
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对该仲裁机构在今后的一段时间内是否修订仲裁规则具有不可预见性。出于这种考虑,有的仲裁机构通过以仲裁协议订立的时间为界限,结合新版仲裁规则生效的时间,来推定当事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的意思表示,进而确定适用的仲裁规则版本。如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10年版仲裁规则第二条规定:除非各方当事人约定适用本《规则》某一版本,否则应推定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8月15日之后订立的仲裁协议适用仲裁程序开始之日现行有效的本《仲裁规则》。在2010年8月15日之后通过接受该日之前所作要约而订立仲裁协议的,此推定不适用。
三、实践中如何避免因仲裁规则版本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在签订仲裁协议前、签订仲裁协议中、仲裁程序启动后的三个环节中,当事人、代理人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避免因仲裁规则版本适用问题产生争议。
(1)签订仲裁协议前仔细阅读拟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了解各不同版本仲裁规则的差别和仲裁规则中对版本适用问题的相关规定,筛选出最适宜解决本次纠纷的仲裁规则。
(2)在对仲裁规则充分了解的前提下,当事各方在签订仲裁协议时将仲裁规则的版本选择达成明确的书面约定,或在争议发生后及时对仲裁规则的版本选择达成书面的补充协议。
(3)未进行事先的约定,也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及时将仲裁规则版本选择或个别条款适用的异议提交仲裁机构或仲裁庭,由其作出决定。
结语
仲裁当事人、代理人在签订仲裁协议时通常将更多的注意力用在了仲裁机构的选择、仲裁的审限等具体条款上,而忽略了仲裁规则版本的适用问题。本文对商事仲裁机构不同仲裁规则版本会导致的不同后果进行了简要的比较分析,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不尽之处敬请斧正。